民间借贷有借条无借款事实案例分析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6:03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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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似是民间借贷的案件,其实隐藏在民间借贷案件背后的确是巨大的差距,客观事实怎样陈述的,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的,小编带您一起分析!
【案情】
原告:王玉英
被告:张承猛、陈彩芬
原告王玉英诉称,2008年原告到二被告寨子上玩耍时认识被告张承猛,之后张承猛叫原告到其在南丹县狮子坳的工地上做工,当时二被告欲购买铲车,因资金周转困难,二被告以张承猛的名义向原告借得28 000元现金并认可原告在被告张承猛的工地上做工应获得工钱2450元。
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,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还清上述款项,因还款期限届满,原告多次催还借款均无果,特起诉至法院,请求:一、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二万八千元整(28 000元);二、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
经过双方的举证和案件的进一步陈述,本案中,原告王玉英所持有的借条在形式上虽然是真实的,其在庭审中未能说出其交付该现金的准确地点。原告多次陈述购买甘蔗机署名是自己的,事实证实是其后跑到开发商那里补开的等等。
综上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;驳回原告王玉英的诉讼请求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王玉英负担。
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